起底美国出口管控,规避政策风险
近两年美国不断扩大对我国芯片产业的打击力度,升级出口管制措施、围堵人才、加码制裁。中美贸易战的持续发酵,使跨境贸易变得愈加复杂。美国出台的一系列出口管控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在军工、美元以及高科技等领域的全球领先以及主导地位。
截止到目前,已有600多家中国实体已被列入实体清单,遭受业务限制,这其中半导体等高科技企业是美国打击的重点。因此,对元器件行业从业者而言,掌握美国出口管制的特点和制度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预防触发美国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的行为,规避风险,应对管控。
本文依据元器件供应链资深顾问吴振洲先生的美国出口管控知识分享,对美国出口管控政策做一梳理,以能帮助各位老板更好开展业务。
美国出口管控的范围
了解美国出口管控,首先要清楚它管控什么?管控范围是什么?
美国的出口管控可以说面面俱到。从美国出口的产品、有美国信息的设备、从境外下载美国网站的软件、一家在中国的美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卖给中国当地客户........总的来说,只要是美国技术,无论是实物还是数字产品,都属于美国出口管控的范围,实行海陆空三防!
美国出口管控的源头
美国出口管控措施的成熟是历经不同历史时期不断发展起来的,最早可以溯源到1917年。
这一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大环境下,美国颁布了TWEA——Trading with Enemy Act 《敌国贸易法》,规定美国总统在国家处于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期间有权调整与敌对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1950年美国总统哈里·杜鲁门指示对朝鲜适用《敌国贸易法》,至今沿用并扩展至伊朗、古巴等国。
同一年,美国还颁布了Espionage Act, Sedition Act 《反间谍法》,主要对信息传递进行了限制,为了他国目的,传播虚假的信息或者泄露机密信息都被明确地判为违法;随后,在1918年颁布《反煽动法》禁止各种不当言论,不仅不允许诋毁政府,甚至不允许挖苦美国的军服。
冷战时期,在美国的提议下秘密成立“巴黎统筹委员会”,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禁运和贸易限制的国际组织;并且颁布ECA——Export Control Act,《出口控制法》,这在1969年被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出口管理法》取代。
美国出口管控的指挥棒:IEEPA
除了以上的法律基础之外,美国出口管控还不得不提的是IEEPA——《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它是伊朗门事件为背景在1977年颁布,授予了美国总统非战时更大的权力。该法规定:美国总统及获得授权的行政部门有权颁布法令或规章,管制或禁止美国人或非美国人与各种受制裁国家进行贸易、或禁止美国人或非美国人向受制裁国家出口来源于美国的产品。
美国出口管控的执法
国出口管控的具体执法涉及到美国多个政府部门。如军品出口违法罪执法部门为国务院外交军事事务局DDTC;两用品出口违法罪执法部门是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而涉洗钱罪、财产罪,执法部门则是财政部和联储局FRB。
美国国务院管控军品出口
美国国务院对于军品管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AECA—《美国军品出口管控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主管部门是美国军政事务局(Bureau of Polical-Military Affirs),负责部门则是DDTC—军品贸易管控办公室(Directorate of Defense Affiars)。
美国军品清单USML
美国军品清单USML(The 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由DDTC按联邦规章CFR22章121节规定管理,并将更新补充在联邦档案中,通常信息和声明定期发布在国务院军政局的军品交易新闻中。
美国军品由21个类别清单构成,与元器件相关的类别如下:
- XI:Military Electronics军用电子
- XIII:Materials and Miscellaneous Articles材料和杂物品
- XV:Spacecraft and Related Articles航天器及相关品
- XVII:Classified Articles, Technical Data, andDefense Services Not Otherwise Enumerated保密的不便例举的物品、技术数据、军工服务
- XXI:Articles, Technical Data, and Defense Services Not Otherwise Enumerated不便例举的物品、技术数据、军工服务。
美国商务部管控两用品出口
美国商务部对于两用品出口管控的法律依据主要是EAA出口管制法案(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1979年伊朗门事件后颁布,与IEEPA并列联邦法案第五十章(Title 50-Appendix of the U.S. Code),并经历过多次修订。
职能部门是BIS——美国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ies and Security),BIS依据技术性能、出口目标国家、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多项因素对出口物品进行归类管制,编制商品管控清单;受管控的商品按ECCN(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出口管控分类编码))归类,以便确定是否可向特定国家、终端用户、终端用途等出口。
例如特定类型的芯片或电路可被用于发展核技术、或者可被用于发展导弹技术,若拟向伊朗出口,必须事前向BIS或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Department of Treasury'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简称OFAC)申请出口许可。
(一)关于两用品出口管控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产品管控:ECCN编码
l 目前认为出口中国不受控的ECCN:EAR99、3A991、3A992、5A991等,以及部分3A001系列。
l 所有美国产品的原厂及代理有责任明确告知客户所购产品的ECCN编码及是否受出口管控。
(三)终端管控:用户和用途
除了产品管控,BIS还对两用品出口在终端用户及用途方面进行管控,具体需要关注下列几点:
l 黑名单Denied Persons List:清单中的个人或实体都被取消出口待遇。与清单中的任何一方开展违反取消令的交易都是被禁止的。
l 白名单Unverified List:之前交易中无法确认的终端用户列入白名单,任何一方出现在此名单中都是警告提示,应该在买卖进行之前解决。
l 实体清单Entity List:买卖中出现清单中的实体需遵照出口管制法申请出口许可证。
l 中国政策China Rule:BIS在2007年6月发布,对终端用户和终端用途双重管控,即VEU(Validated End User)Program,并对20类31项ECCN限制中国军用,集中在芯片领域,比如一定频段的示波器、脉冲功率系统零件、某些超级计算机系统、常温外的电信设备和零件、使用正交幅度调制系统无线电设备、空间通讯和组合导航技术、某些航空生产和测试设备、某些水下设施和零件等。
(四)关税区管控:
此外,美国BIS还实行关税区管控,对国家进行分类管控。
出口管控联盟:瓦森纳协定
关于美国出口管控,还不得不提一份协定——即《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协定》,简称《瓦协》(The Wassenaar Arrangement on Export Controls for Conventional Arms and Dual-Use Good and Technologies)。
它是1996年7月由美国主导,欧美33个成员国在奥地利维也纳签署,决定从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控制清单和信息交换规则;“瓦森纳协定”现有42个成员国,印度2018年正式加入,亚太国家还包括日本、韩国。除马耳他、乌克兰、俄罗斯外,“瓦协”成员国均属美国A类关税区。
与“巴统”一样,“瓦协”同样包含两份控制清单一份是军民两用商品和技术清单,涵盖了先进材料、材料处理、电子器件、计算机、电信与信息安全、传感与激光、导航与航空电子仪器、船舶与海事设备、推进系统等9大类另一份是军品清单,涵盖了各类武器弹药、设备及作战平台等共22类。中国同样在被禁运国家之列。
“瓦协”规定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发放敏感产品和技术的出口许可证,并在自愿基础上向其他成员国通报有关信息,但“瓦协”实际上完全受美国控制。当“瓦协”某一国家拟向中国出口某项高技术时,美国甚至直接出面干涉,如捷克拟向中国出口“无源雷达设备”时,美便向捷克施加压力,迫使捷克停止这项交易。
欧盟实施《瓦森纳协定》,主要体现于2000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1334号法令”。该法令详细列举了军民两用品和技术清单,以及武器清单,其基本内容与“瓦协”的清单没有太大差别。这项法令后来经过多次修订,成为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的主要“指导性文件”。
美国出口管控的新时代:ECRA
近些年来,美国出口管控越来越严,层层加码。
2018年,美国出台ECRA《出口管控改革法》(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ECRA 将美国现有的出口管制实践法典化,规定了更严的审查方式、更苛刻的外国投资规定,还扩大了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适用范围,将新兴和基础技术( emerging and foundational technologies )纳入了管制的范围。
ECRA与另一部法律FIRRMA《外国投资风险管理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共同作为NDAA国防授权法案的一部分执行。
BIS宣布针对中国出口管制新规
2022年10月7日,BIS—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ureaus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宣布了一系列在《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下称“EAR”)下针对中国的出口管制新规,其中包含了多个出口管制分类编码即ECCN编码的新增和调整、新增3个外国直接产品规则,2个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以及更新了31个未经核实清单即“UVL清单”(Unverified Entity List,)并新增了UVL清单转实体清单的机制。
这是自2020年4月28日以来对于EAR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而结合相关规定与商业实践情况来看,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也远胜于2020年4月28日对华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限制等相关规则的修订。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本次的规则修订公告说明,本次EAR规则指向性非常明显,即:以先进计算芯片和超级计算机为切入点,全面加强对中国半导体行业,特别是国内先进制程能力建立的限制。
同时,由于半导体产业与其他相关行业领域的紧密联系,本次影响预计将会进一步波及到智能汽车、数据中心、云计算等相关应用领域。
增列ECCN编码,管制范围究竟多大
本次EAR修订中新增的四个ECCN编码3A090、4A090、3B090和4D090,分别对应了先进计算芯片、装有先进计算芯片的计算机和相关设备和配套软件,以及特定的半导体制造设备,其具体描述如下:
疫情以来,国际形势正发生深刻变化,2022年美国连续通过《芯片与科学法》、《通胀削减法案》等法规,除围堵我国科技发展外,也意在发展本土芯片制造业保持领先地位,因此,从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和应对美国出口管控,对于元器件行业从业者来说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欢迎各位老板与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如果能提前了解对于元器件行业潜在的政策风险,或能共同在未来抵御冲击,共建安全稳定的元器件供应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