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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对14nm以下芯片或256层以上存储芯片实施稀土出口管制!

    作者: 武花静@芯闻道 阅读25 2025/10/10 01:12:10 文章 原创 公开

    10月9日,商务部网站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以及“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标志着中国在关键矿产资源战略管理领域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此次政策调整通过系统化技术管控与供应链安全保障机制,构建起覆盖全产业链的出口管理体系,为全球资源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中国首次建立稀土全生命周期技术出口许可制度,覆盖开采、冶炼、磁材制造及废旧回收五大核心环节,并将设计图纸、工艺参数等技术载体及生产线服务纳入管控。对含中国技术的稀土产品,境外主体出口需获中方许可,军事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用途直接否决。


    作为全球最大稀土生产国(2024年产量占比超70%),此次管控聚焦新能源汽车电机(成本占比超35%)、风电设备等高端制造关键材料。新规强制出口方建立用途审查机制,对潜在境外稀土应用实施主动申报制度。


    政策构建三级审批体系:常规物项实行电子许可制;14纳米以下芯片制造、256层NAND闪存生产等敏感领域实施"一案一议";人道主义救援等非商业用途开辟绿色通道,允许事后补报。要求境外申请主体使用中文提交技术说明、最终用户承诺等12类文件,确保可追溯性。建立技术公共领域认定标准,明确已公开基础研究不纳入管制,但对非法泄露未公开技术设定最高达销售额五倍的处罚条款。


    中国此次稀土出口管制政策与美日等国关键材料管控体系形成战略呼应。2023年全球稀土市场56亿美元规模中,中国供应链占比超六成。短期将触发全球供应链调整,倒逼日澳等国加速稀土回收技术研发;长期看,有望推动全球资源利用率提升至90%以上,催生无稀土永磁材料等替代技术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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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公告原文:


    商务部公告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稀土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规定如下:


    一、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管制编码:1E902.a)


    (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管制编码:1E902.b)

    出口非管制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出口经营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提供。


    本公告所称“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稀土二次资源”的含义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磁材制造”技术,是指钐钴、钕铁硼、铈磁体制造技术。本公告所称技术及其载体,包括技术相关资料等数据,例如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二、本公告所称出口经营者,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公告所称出口,指将本公告所列管制物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或者在境内或者境外提供给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贸易性出口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任何方式进行的转移或者提供。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申请出口技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位于境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术的,按照附件2要求同时提交《在境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使用许可证件,按许可证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四、出口经营者应当加强合规意识,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判断拟转移或者提供的物项是否属于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或者无法判断有关情形是否受到本公告管制,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提供中介、撮合、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可能涉及本公告管制物项出口的,服务提供人应当主动询问服务对象有关出口活动是否受到本公告管辖,是否正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获得许可证件;已经获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有关服务提供人出示许可证件。


    六、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者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技术不受本公告管辖。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本公告管制的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七、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违反本公告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公告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决定采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


    一、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且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占境外制造的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的价值比例达到0.1%及以上的;


    (二)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在境外生产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


    二、对向境外军事用户的出口申请,以及向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和关注名单所列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三、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以下最终用途的出口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一)设计、开发、生产、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二)恐怖主义目的;

    (三)军事用途或者提升军事潜力。


    四、最终用途为研发、生产14纳米及以下逻辑芯片或者256层及以上存储芯片,以及制造上述制程半导体的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和材料,或者研发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的出口申请,逐案审批。


    五、最终用途为紧急医疗、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救助等人道主义救援的出口申请,境外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但应当在不晚于出口后10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报告中国商务部,并承诺相关物项不会用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用途。


    六、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批系统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有关文件以中文为准。


    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可以直接提交申请文件,也可以委托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商会、协会等办理。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商会、协会应当为独立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申请出口许可的物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咨询。


    七、境内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两用物项,应当在出口报关时按照要求填报最终目的国或者地区,并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向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具《合规告知书》。


    境外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要求,在转移或者出口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时,向下一个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


    八、本公告“一(一)”和“一(二)”部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一(三)”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来源:商务部官网、财联社、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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