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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协议---中芯

    作者:魏华 @中芯供应链 阅读372 2023/10/26 07:27:16 文章 原创 公开

               甲方(委托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湖南中芯供应链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2栋24层2408-2409房

               法定代表人:袁国龙

               经办人:杨万青

               联系电话:15920011875

     

    第1条   总则

    1.1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为建立长期的进口代理关系而签订的框架协议,本协议签订后对甲乙双方均产生约束力,甲乙双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承担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2  甲乙双方均可委托境外或港澳台公司代理实施本协议项下具体事项,委托方指定或委托的境外或港澳台公司的履约行为及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1.3  双方同意使用乙方“中芯供应链客户端”(网址:https://client.cicsc.com)线上履行本协议。甲方同意在“中芯供应链客户端”上注册甲方账号(开立账户的具体授权人员及指定联系电话以附件3《授权书》上载明或甲方实名认证时填写为准),并同意通过上述甲方账号进行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修改或确认“委托单”,委托收付款、提送货及其他通知、指令,录入甲方信息、产品信息、合作方信息,上传相关业务往来文件等)均应被视为甲方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通过“中芯供应链客户端”履行本协议的行为以下统称为“线上”行为。

    第2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如下供应链服务:境外货物进口报关。具体委托内容以甲方出具并经乙方书面确认的《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见附件1)及《付汇委托书》(见附件2)为准,下文两者统称为“委托单”;若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采购进口货物的,甲方须另行向乙方出具《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

    第3条   委托方式

    3.1  在货物进口前,甲方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载有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交期、货物交付方式等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单”签章后,通过电子邮件或线上提交等形式提交乙方。

    3.2  乙方收到“委托单”(电子邮件或线上提交)后对其进行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线上通知方式告知甲方是否可接受该次委托。确认可接受委托的,乙方将根据本协议及“委托单”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不予接受的,双方基于该“委托单”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及承担责任。

    3.3  乙方确认接受“委托单”后,将按照“委托单”内容向甲方提供货物进口服务,甲方不可取消;若经乙方同意的,可予以取消,但甲方须就乙方的成本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4  甲方通过指定电子邮箱(见附件3《授权书》)或线上提交方式向乙方发出的“委托单”及其他与本次双方合作的相关信息、资料,均属甲方之真实意思表示;甲方指定邮箱或账号指定联系电话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否则造成双方合作期间具体操作、沟通、材料等无法及时送达所引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3.5  若甲方须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采购货物,乙方分别与甲方、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甲方须保证甲方指定境外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相关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出具知悉乙方为甲方采购代理人的函件,或声明乙方与其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甲方与供应商,有关采购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在甲方与供应商之间产生,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第4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按照海关、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及信息,并确保委托乙方报关进口的货物与提交给乙方的单据相符,确保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合法。

    4.2  甲方应确保供应商在交货前一天开具准确无误发票给乙方,并负责协调供应商将货物及发票、装箱单交付至乙方指定的香港仓库,在有必要时甲方需协调供应商配合乙方出具税务、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合规文件。

    4.3  基于“委托单”接收和进口的货物,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知识产权、安装、维修、退货、换货、售后服务,以及供应商迟延交货或不交货等与乙方无关的事宜,由甲方自行负责及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如因与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或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须给予乙方充分补偿。

    4.4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款项。

    4.5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完成货物进口服务后,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及时签收货物,无合理理由不得延迟或拒绝收取乙方交付的货物。

    4.6  乙方受托向境外供应商付汇后,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委托乙方进口相应货物,以便乙方核销相应外汇。若由于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对外付汇或核销外汇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逾期付汇导致乙方被海关、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处罚及罚款等)。

    4.7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单”及本协议内容为甲方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所需的手续。

    4.8  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货物进口的进度、须补充的资料及其他具体情况。

    4.9  乙方可以将运输、仓储等具体服务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

    4.10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项下,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向海关提供的报关资料(报关申报单、关税单及合同发票等),即使载明的消费使用单位是乙方、或乙方与供应商或甲方签订购销合同、或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实际乙方是代理甲方进行货物的进口报关,委托代理性质不变。该等文件经甲方和/或乙方签署后,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视为对本协议的履行。

    第5条   物流运输、交付验收及风险承担

    5.1  乙方负责将进口货物运输至乙方深圳仓库/甲方指定收货点或根据甲方要求由甲方自行安排物流,乙方服务费中已包含的物流服务详见附件4《进口服务结算明细》。

    5.1.1   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第5.1款约定以外范围的物流服务,甲方须按附件4《进口服务结算明细》约定的标准向乙方另外支付相应费用。

    5.1.2   若甲方要求乙方使用其指定的物流商负责货物运输的,甲方应以授权书等形式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将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的物流商后,货物的运输费用及风险由甲方与其指定物流商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5.2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货物外包装完好的应视为内在货物完好。具体情况:

    5.2.1   乙方收到进口货物时,以及乙方将进口货物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方时,均按包装箱标示及装箱单进行验收。

    5.2.2   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方交付货物时:

    A、 若外包装完好的,则视为内在货物完好,甲方应无异议签收货物;

    B、 若外包装破损或存在其他异样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自行与供应商处理,若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与乙方无关。

    5.3  【签收】为保证双方的利益,甲方应在货物签收前仔细检查外包装,如有异样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相关图片、并在签收单上注明异常情况。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签收后才通知乙方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逾期提取或接收货物的,货物损毁或灭失的风险自甲方应当提取或乙方第一次送货之日起由甲方承担。

    5.4  【保险】附件4《进口服务结算明细》约定的物流服务范围内,乙方已根据每批进口货物的价值购买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前述约定以外范围的物流服务时,若甲方要求乙方为每批进口的货物购买相应的货物运输综合保险的,则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未委托乙方购买保险的,则货物安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5  【理赔】自乙方收到货物后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方完成签收,期间若货物发生损毁、灭失的,属于附件4约定的物流服务范围内或者属于约定范围以外物流服务但甲方已委托乙方购买保险的情形,由于乙方购买/代买保险,所以由乙方办理保险理赔,并将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扣除合理成本费用后支付给甲方;若属于附件4约定范围以外物流服务,甲方若未购买保险或未委托乙方购买保险,乙方不承担责任。货物由于乙方不当仓储、装运或者乙方提供服务中的其他过错所遭受的货物损坏、灭失由乙方负责并进行保险理赔,但赔偿金额(含理赔金额)以甲方货物实际受损之程度及受损货物采购价值(发票金额)为限。乙方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如乙方已将保单背书转让给甲方,则由甲方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第6条   价款、费用及结算

    6.1  进口货物价款及具体数量和单价等以乙方接受的“委托单”为准。甲方提供的价款过分低于国际市场行情,有可能虚报价格的,乙方有权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对进口货物价格进行调整。

    6.2  本协议下乙方应向供应商支付的货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及服务费、税款、杂费及其他费用等约定详见附件4《进口服务结算明细》。

    6.3  本协议下除特别约定的,涉及汇率的,具体以附件4《进口服务结算明细》的约定为准。

    6.4  其他费用,说明如下:

    6.4.1   如甲方需乙方代开信用证或期票的,在乙方已代开信用证或期票后,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撤销或拒绝付款。

    6.4.2   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海关正常开具的税单、海关对进口商品重新归类和核价而须补征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由此可能增加的进口环节税款、滞纳金(包括海关已出税单后的补征税额)等,甲方应在乙方提供海关税单(复印件)或相关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增加的该部分税费与相关费用。

    6.4.3   甲方付款当日与签订购销合同当日的汇率波动所产生的差额的承担,具体以附件4《进口服务结算明细》的约定为准,未有约定的则由甲方承担。

    6.4.4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货物享有处置权,处置货物产生的处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中介费,由甲方据实承担。

    6.5  甲乙双方均确认及声明:乙方不对甲方货物(包括供应商交付的货物)承担任何的责任,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以及瑕疵担保责任、自然损耗等。在任何时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或拒绝向乙方支付欠付款项。

    第7条   开票及抵扣

    开票及抵扣之约定详见附件4《进口服务结算明细》。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如甲方逾期支付有关款项,甲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0.1%/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8.2  为确保本协议顺利进行,甲方明确知晓并同意,甲方以所有在乙方和乙方代理人仓库的甲方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货物、仓储货物、质押货物及其他货物)为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进行担保;如乙方到期未能收回所垫货款、税款、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有权直接扣留所有在仓货物直至所有款项收回;逾期超过30天未能收回所有款项的,视为甲方放弃货物所有权,乙方有权直接处置在仓货物以弥补乙方损失且不免除甲方的付款责任。乙方处置货物产生的保管费、变卖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优先从处置价款中扣除。

    8.3  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完成本协议下的供应链服务,乙方不构成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海关依法补征税款、追征税款,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因履行本协议对第三方应付之款项等),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采取仲裁、诉讼或其它合法方式实现债权的,一方为实现债权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证据保全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8.5  若甲方要求乙方就已收取的违约金开具发票,则税金成本由甲方承担。

    第9条   保密条款

    9.1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义务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对方商业秘密,亦不得将该等商业秘密用于履行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保密义务的有效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

    9.2  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同意授权乙方通过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甲方进行风险查询,乙方保证以上授权仅用于与甲方开展业务的风险评估。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不能预见、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出现的阻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此种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国内或国际交通故障、政府或公共机构行为(如行政机关查车等)、传染病、民众骚乱、罢工和任何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其他情形。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该事件影响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期间应中止履行并自动延期,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此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0.2 如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部分或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应免除乙方对甲方的责任。

    第11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的,各方须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2条  合同期限及终止

    12.1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期。本协议到期时,如甲乙双方未重新签订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壹年。

    12.2 协议自动续期后,期满且双方确定不予续约的,合同终止。

    12.3 因一方违约,守约方按约定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协议终止。

    12.4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及时清理账款、财务,甲方应当在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从乙方处收回全部货物并核对结清往来货款:

    12.4.1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30】日未能清退货物的,乙方有权按货物价格的百分之一每十五日(1%/15天)收取仓储滞纳金(不再重复收取仓储费),乙方不对货物的灭失、损毁承担责任;

    12.4.2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90】日未能清退货物的,视为甲方放弃该货物所有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因此支付的任何费用以及遭受的任何损失,甲方均应当给予全额赔偿。

    第13条  其他约定

    13.1 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或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仲裁时,以双方在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住所地址或有效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所记载的地址作为协议双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3.2 甲方应当对进口货物及其价格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进口货物不违反进口相关政策法规及符合海关AEO管理要求,否则,因此导致乙方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被要求退还退税款或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关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海关要求,甲方承诺将配合乙方按照AEO信用管理制度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内部贸易安全管理。

    13.3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13.4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就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如有)是本协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如有)、购销合同(如有)的扫描件、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双方均已完全理解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法律后果等),并确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

    13.6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向甲方提供服务之目的,将各类业务联系信息和/或“委托单”确认信息等通过“中芯供应链客户端”发送到甲方账号信息通知栏、指定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以下统称为“甲方通讯工具”),其中,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系甲方账号注册时填写。乙方相关确认、通知信息到达甲方通讯工具时,视为甲方收到相关信息。甲方通过前述通讯工具接受或确认的一切事项,均代表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应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13.7 甲方同意使用“中芯供应链客户端”搭载的e签宝电子合同签约服务签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具体包括《供应链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付汇委托书》、《发货通知书》、《购销合同》、《对账单》等业务运作过程中的文件;超出前述范围的文件,甲乙双方仍应采用加盖鲜章的方式进行签订。甲方授权其指定人员         (公民身份号码:      )作为其电子签约过程中的印章管理人员,该人员有权代表甲方进行电子签约;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改甲方电子签约过程中的印章管理人员。针对已完成电子签约的文件,双方不再签订纸质文件,最终以e签宝记载的为准。甲乙双方承诺:在电子签约过程中,双方提交的实名认证资料、短信验证码进行意愿认证的方式及其他产生的电子证据,双方均予以认可,并一致同意若因协议履行产生纠纷,就签订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该证据可直接作为纠纷处理依据。

     

               附件1:《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模板)/《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模板)

               附件2:《付汇委托书》

               附件3:《授权书》

               附件4:《进口服务结算明细》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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